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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的意見》(中辦發[2024]14號)和《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》要求,為加強對全市行政執法行為監督,促進行政執法嚴格規范、公正文明,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,共同打造松原市良好營商環境,現就全市行政執法監督投訴舉報方式及相關事項通告如下:
01.投訴舉報方式
投訴舉報電話:0438-2097052
0438-12345(舉報執法備案方面)
投訴舉報郵箱:sysf605@163.com
投訴舉報郵寄地址:松原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(松原市寧江區沿江東路3155號)
02.投訴舉報范圍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部門有下列行為的,可在正常工作日內進行投訴舉報:
(一)不履行法定職責的;
(二)超越法定職權執法的;
(三)行政執法人員未持有或不出示證件的;
(四)行政執法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;
(五)行政執法人員存在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的;
(六)存在酒后執法行為的;
(七)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行為舉止不文明行為的;
(八)存在推諉拖延、態度惡劣,侮辱、謾罵、毆打監督對象,威脅、恐嚇舉報投訴人等行為的;
(九)存在野蠻執法、重復執法、多頭執法等問題的;
(十)未依法告知聽證、復議或者訴訟等權利的;
(十一)事實認定不清,處理決定顯失公平的;
(十二)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;
(十三)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;
(十四)執法人員未使用“我要執法”APP,即“執法報備、手機亮證、掃碼迎檢、事后評價”就開展行政執法檢查的;
(十五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可以投訴舉報的其他行為。
03.不予受理范圍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(一)沒有明確的投訴對象或者投訴請求的;
(二)投訴不屬于行政執法職責的;
(三)已被監察、信訪或其他機關受理的;
(四)依法由公安機關、司法機關受理的刑事、民事案件;
(五)已經申請行政復議、民商事仲裁、司法程序的;
(六)對行政復議、民商事仲裁、訴訟結果不服的;
(七)其他不屬于行政執法投訴受理范圍的。
04.投訴舉報須知
(一)舉報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反映問題要客觀真實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實。
(二)需要反饋處理結果的,應當使用真實姓名及聯系地址、電話。
(三)對存在捏造事實、誣告陷害等行為,涉嫌犯罪的,將視情節輕重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來源:松原市司法局 2024年5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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